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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協議期內離職是違約嗎?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13 18: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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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協議期內離職是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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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

    勞動合同協議期內離職不違約,員工可以書面申請或協商離職,單位不得阻止。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頭申請離職,但需協商補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應直接送達或郵寄,如郵件退回可采取公告方式送達。

    法律分析

    一、勞動合同協議期內離職是違約嗎?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而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系。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后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二、離職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何送達?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送達,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交給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行為。它的意義在于它是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義務。一般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之日即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首先,應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絕簽收或直接送達有困難,則應將當面送達的情況作出書面說明,以保留證據。

    然后,應采取郵寄送達方式,最好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人力資源部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郵寄送達的證據,若沒有這份證據,則即使采取公告方式送達,也是無效的。在獲取未郵寄送達的證據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

    勞動合同期內辭職并不都是違約行為,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可以采用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該通知書當面交給員工本人,如果員工拒絕簽收,用人單位需要做好記錄。也可以選擇郵寄的方式送達,通過郵局向勞動者寄送通知書。

    結語

    離職是員工的合法權利,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在合同期內提前離職需要經過單位同意或符合特定條件。單位故意阻止離職是違法行為,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對于非全日制用工,口頭申請即可結束用工關系,但需要與單位協商補償事宜。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并約定服務期的,勞動者違約需支付違約金,但不得超過培訓費用。離職通知的送達可采取直接送達或郵寄方式,若郵件退回需保存退回證據,方可采取公告方式送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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