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訴訟時效是二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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