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將勞務分包給個人是不違法的。但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一、什么是工程合同履約擔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保證擔保人向招標人出具履約保函,保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的一切條款將在規定的日期內,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完成該項目。
二、工程分包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工程分包具有以下限制條件:
1、除非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發包人同意。
2、承包人只能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第三人必須是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第三人與承包人共同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工程總承包可以分包嗎
工程總承包是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一定資質條件的分包人。但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批準,實行總承包的,建設項目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方自行完成。如果總承包人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進行負責,那么分包人就得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人負責。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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