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菜刀威脅他人未造成人身損害的,是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給予行政拘留、罰款等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一、什么是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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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安全,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個體,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
威脅的方法既包括寫恐嚇信,也包括其他方法如投寄恐嚇物如子彈、匕首等;既可以是直接的威脅,也可以通過暗示的方法威脅;既可以是行為人自己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人的轉告來威脅;還有的行為人利用公開別人的隱私來威脅。不管用什么手段來威脅,不影響本行為的成立,方法和手段只作為處罰的酌定情節。威脅的對象是特定的個人,威脅的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如給被威脅人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壓力以致影響到工作和休息,對自己的人身安全產生擔憂和焦慮。
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其目的直接指向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發泄不滿而報復,有的是為了獲取不正當的經濟以及其他利益。如果行為人通過威脅獲得了財物,則構成了敲詐勒索的行為。情節較重,是指威脅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較重的危害,如因受到過度的恐嚇而生病或者不能正常上班、休息。在給予行為人處罰時應當注意只要構成了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就應當給予行政拘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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