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如果職工在一個工作單位工作一定時限的,是可以帶薪休年假的。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有的職工為了更好的發展,會選擇跳槽。那么,跳槽后年假怎么算呢?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針對跳槽,《辦法》亦有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但由于法規規定得不甚明確,使得業界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有著三種不同理解。一種是以前曾在某單位做滿12個月就可,前后兩份工作之間可以不連續;第二種,12個月須是本單位工作時間;第三種,則是前后兩份工作不間斷,連續滿12個月。三種理解在實際操作中都有執行。
員工未在當年提出休年假書面申請是否視為自行放棄年休假?
實踐中,勞動者往往不敢跟老板申請休年休假或即使提出休年休假老板也不批準,事后,老板往往以勞動者未提出休年休假申請為理由,認為勞動者自動放棄休假的權利。實際上,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完成的。簡言之,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單位主動安排的,是用人單位的強制義務,而非必須由勞動者主動提出休年休假書面申請才能啟動。即使勞動者沒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請,用人單位也應當主動安排,而不能視為勞動者自動放棄。除非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通過書面形式正式向用人單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可以視為勞動者自行放棄年休假,但同時仍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該內容由 蒲能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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