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算點的差異
①質量保修期?!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指出: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②缺陷責任期?!督ㄔO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指出: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換言之,缺陷責任期未必從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從承包人提交竣工報告90天后起算。
2、法定與約定的差異
①質量保修期?!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必須法定遵守最低期限。
②缺陷責任期?!督ㄔO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不屬于法律法規,期限經雙方約定遵守。
3、是否竣工驗收的差異
①質量保修期?!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指出: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換言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是質量保修期開始的先決條件,若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自然談不上質量保修期。
②缺陷責任期?!督ㄔO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指出: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換言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構成缺陷責任期開始的先決條件。
4、維修期限的差異
①質量保修期?!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指出: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換言之,上述年限的規定為最低標準,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嚴于最低標準的年限。若雙方不約定,則遵守法定的最低年限標準。
②缺陷責任期?!督ㄔO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指出: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換言之,若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缺陷責任期,則無缺陷責任期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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