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可否對公安機關的治安案件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涉及兩個方面。具體如下:1、檢察機關的監督可否延伸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的領域;2、公民針對公安機關的治安處罰決定,除了可以提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外,是否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尋求司法救濟。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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