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勞動者不勝任本職工作;
(2)對勞動者進行了重新培訓或調崗;
(3)重新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原工作或者調整崗位后不能勝任新崗位。
一、員工勝任不了工作怎么處理
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積極作為,不得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若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并且向勞動者支付有關的經濟補償金。因此,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即時解除合同,即時需要解除合同,仍要提前30日進行通知。
二、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
1、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還應該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2、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無法勝任工資為由與勞動者解除,需要先給勞動者調整崗位或進行培訓,調整崗位或培訓后仍然無法勝任工作的,才可以提出解除。
3、用人單位直接以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標準為2倍的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0條用人單位要以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勞動者不勝任本職工作;(2)對勞動者進行了重新培訓或調崗;(3)重新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原工作或者調整崗位后不能勝任新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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