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體現在三個方面: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以及對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限制當事人起訴權,要求按照約定進行仲裁并履行裁決。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行使管轄權的依據,并保證仲裁裁決的效力。法院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下排除管轄權,負責執行仲裁裁決。在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時,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是法院審查的重要內容。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性裁決,裁決書一經作出,與終審法院的判決書一樣,即發生法律效力,包括既判力和強制執行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行,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怎么體現?
一、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這是仲裁協議效力的首要表現。其一,仲裁協議約定的特定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就該爭議的起訴權受到限制,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不得單方撤銷協議而向法院起訴。其二,當事人必須依仲裁協議所確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地點、仲裁機構等內容進行仲裁,不得隨意更改。其三,仲裁協議對當事人還產生基于前兩項效力之上的附隨義務,即: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變更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協議;當事人應履行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等等。
二、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行使管轄權,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據。沒有仲裁協議的案件,即使一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仲裁機構也無權受理。仲裁協議對仲裁管轄權還有限制的效力,并對仲裁裁決的效力具有保證效力。當然,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及范圍也有裁決權。
三、對法院的法律效力。
首先,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其次,對仲裁機構基于有效仲裁協議作出的裁決,法院負有執行職責。這體現了法院對仲裁的支持。第三,有效的仲裁協議是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必須提供的文件。根據《聯合國關于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規定,為了使裁決能在另一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勝訴的一方應在申請時提交:仲裁裁決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協議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時,仲裁協議是否有效,是法院審查的重要內容之一。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相關規定,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協議對當事人、仲裁機構和法院均具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而言,仲裁協議限制了起訴權和仲裁范圍的變更,并產生附隨義務。對仲裁機構而言,有效的仲裁協議是行使管轄權的依據。對法院而言,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了管轄權,并在執行仲裁裁決時作為重要的審查內容。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在各方面得到體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017修正):第三章 仲裁協議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017修正):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中國仲裁協會制定仲裁規則前,仲裁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制定仲裁暫行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017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八條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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