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貨幣:合伙人出資所用貨幣應當是合伙人自有的資金,或歸自己管理、支配的資金。2、實物:即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各種貨幣以外的有形財產。(1)合伙人用以出資的實物必須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業經營期間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實物財產。(2)不能完全支配的財產、已設立擔保的實物、短期租賃他人的實物,一般不應作為實物出資。3、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版權)、技術秘密。4、土地使用權: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必須作價出資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手續。5、勞務: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要在合伙協議中載明。6、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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