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情形:
1、在訂立時,該合同對當事人明顯不公平;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額;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經驗或者緊迫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一方明顯獲利,另一方明顯損失。
一、什么原因可以撤銷合同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
二、可撤銷合同的適用情形都有哪些
可撤銷合同的適用情形如下:
1、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存在重大誤解;
2、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合同;
3、訂立合同時,一方陷入危險狀態,導致訂立的合同明顯不公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無效或者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顯失公平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顯失公平合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險狀態,缺乏判斷能力,造成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明顯不公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90日內不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原因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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