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極不對等的,經濟利益不平衡,因此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所以,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處于不利地位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顯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向法院請求變更合同內容。
因顯失公平而訂立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在合同處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可撤銷事由1年內,以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銷權。行使撤銷權后,合同自始無效。
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還屬于可變更的合同。利益受損方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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