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協議中的違約責任一、在出資或協議增資方面。要看合伙人是否按時、足額地依協議履行出資義務,企業經營中決定增加出資的,合伙人是否嚴格按決定執行,然后據此規定對未履行這種義務者如何處理,如果由此造成企業或其他合伙人損失的,是否需要賠償以及如何進行賠償等。二、在企業事務執行方面。要看當事人是否履行自己的職責或是否越權執行企業事務,發生不履行職責或越權執行事務如何處理,由此造成的后果如何處理,造成企業的損失是否以及如何由當事人承擔。三、在合伙人的操行方面。要規定合伙人如從事同企業的競爭業務,擅自與企業進行交易,單獨或與他人串通損害企業利益的如何處理。對此類問題法律規定有處理辦法,合伙協議應確定要否對這類行為作出更為嚴厲的規定(企業內部可以從重處罰,但不能罰過其責,由此損害該合伙人的合法利益)至于對違約行為的處理規定,主要是要求違約者承擔或部分承擔由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停止或部分停止委托其執行事務的權力,以至對其予以除名等。所謂違約責任,是指合伙人不履行自己對合伙企業承擔的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這種后果多通過經濟方面的責任來體現。合伙企業的人合性質,決定有關合伙企業法律不可能對合伙人的違約責任規定的十分具體,這就要求各合伙人在協商合伙協議時,對合伙人的違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以便一旦發生違約行為,可以比較方便地執行協議,要求違約者依協議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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