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護理費,是指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陪護而支出的費用。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待遇的主體和標準,分為兩類:
1、停工留薪期護理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通常依據醫療機構的建議,由用人單位派人護理。用人單位未派人護理時,護理費的計算標準,主要由兩種方法:
第一、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住院期間有專門護工護理的,按護理費單據載明的金額確定;
安排有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護理的,按其親屬收入證明載明的金額確定,但不得超過當地上一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安排無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護理的,可按當地一般護工市場價格水平確定。
第二、參照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一個人的標準支付。
2、勞動能力鑒定之后護理
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定殘,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護理級別,由工傷保險基金以統籌地區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完全依賴生活護理費50%、大部分依賴生活護理費40%、部分依賴生活護理費30%的標準支付。
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關于護理依賴的規定,確定護理疾病按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主行動五項,五項均需護理者為完全依賴,其中三項需要護理者為大部分依賴,其中一項需要護理者為部分依賴。
一、工傷中的護理費由誰承擔
在停工留薪期這段時間即在評定傷殘等級之前,存在生活自理障礙,需要護理的,應當由治療工傷醫療機構出具書面證明,由公司負責護理。公司可以是派人護理或者請人護理,也可以支付護理費由工傷職工本人請人護理。護理費按當地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定點醫療機構的護工費標準執行。
在工傷治療終結后,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即傷殘鑒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是否構成傷殘以及傷殘的等級,并確認是否需要生活護理。如果被確認需要生活護理,那么,生活護理費則按護理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另外,用人單位如果未參加工傷保險,則應繼續承擔工傷職工評殘后的生活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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