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是可以進行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若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繳納完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或者是提出了相應的保證人之后,保證自己能夠隨傳隨到的情況之下,司法機關對其暫時解除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不針對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滿足了特定的條件才能進行取保候審。強迫交易罪情節較輕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犯罪人進行拘役。情節嚴重的最高處以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進行取保候審沒有社會危害性,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所以行為人觸犯了強迫交易罪是可以進行取保候審的。
一、辦理取保候審的流程
辦理取保候審的流程如下:
1、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
2、經辦案機關審查后,同意取保候審的,申請人需向辦案機關提供相應的擔保。
取保候審是我國法律中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刑事案件取保候審時間如何約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在判決前的不同階段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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