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和申報材料齊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全部補正申請和申報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2、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會同區民政、社會保障、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申請和申報材料以及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等進行審查。
3、經審查合格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4、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審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請及有關申報材料一并報市住房保障部門,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
5、經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冊進行輪候。
公租房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申請的,因為公租房的目的就是為了滿足租房困難的家庭,減輕生活困難的家庭的家庭負擔,同時公租房也有助于促進大家踐行先租后買的住房關,防止住房資源浪費,促進合理住房消費,但是要注意的一點,公租房沒有自己買房穩定。
一、上海保障房申請流程
1、申請登記:
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應當由戶主(或持證人)向戶籍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保障性住房書面申請,填寫審批表并提供相關資料。
2、審核公示:
(1)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就保障性住房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公示期間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至區房地產管理部門。
(2)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自收到保障性住房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家庭的住房狀況進行核查,并提出審核意見,連同保障性住房申請材料一并報送至區民政局。
(3)區民政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的收入、財產狀況進行核查,并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至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經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審核,對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家庭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公示期間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準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公開登記結果并報區建設局備案。
3、審批執行:
(1)街道組織在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單位初審公示(10日),街道鄉鎮提初審意見、配售方案(2個工作日)。
(2)區縣復審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料、確定配售方案(5個工作日),公示(5日)。
(3)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2個工作日)。
(4)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進行搖號配租配售。
(5)搖中,進行配租保障性住房,對符合條件的保障性住房申請人,由區建設局發放租金補貼,對承租國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區房產管理部門給與租金減免;對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保障性住房申請人,由區建設局按登記順序安排配租住房;未搖中,繼續輪候或取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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