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如果找到新工作,是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的,本人應及時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經辦機構將其剩余的失業保險金停止發放(剩余失業保險金期限將被保留),否則新用人單位將不能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同時其個人將承擔騙取失業保險基金的法律責任。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找到工作,就不能再繼續領取失業金。如果是按照相關的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所在的單位按照規定已經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如果不是因為自身的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者不愿意中斷就業,而是由于無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斷就業,也可以領取相應的失業救濟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時間已滿一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如果累計繳費的時間超過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八個月。如果累計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時間已經超過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就是二十四個月。
拓展資料: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如果累計繳費的時間超過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八個月。如果累計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時間已經超過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就是二十四個月。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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