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條件會有什么
1、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條件有:侵犯的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主體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關于破壞電信設施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1、采用截斷通信線路、損毀通信設備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2、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并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一人、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造成二千以上不滿一萬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或者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不滿一小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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