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強制隔離戒毒時,需在決定書送達后24小時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對此決定不服,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戒毒醫療機構在進行吸毒成癮認定時,需遵守相關規范和要求,并由委托認定的公安機關提供協助。費用由委托單位承擔。
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在決定書送達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制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并在送達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決定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戒毒醫療機構的責任
(一)戒毒醫療機構對吸毒人員采集病史和體格檢查時,委托認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派有關人員在場協助。戒毒醫療機構認為需要對吸毒人員進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的,委托認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提供現場采集的檢測樣本。戒毒醫療機構認為需要重新采集其他人體生物檢測樣本的,委托認定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二)戒毒醫療機構使用的檢測試劑,應當是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產品,并避免與常見藥物發生交叉反應。
(三)戒毒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依照診療規范、常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吸毒人員的病史、精神癥狀檢查、體格檢查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果等,對吸毒人員進行吸毒成癮認定。
(四)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認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吸毒成癮認定報告,由認定人員簽名并加蓋戒毒醫療機構公章。認定報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認定的公安機關,一份留存備查。
(五)委托戒毒醫療機構進行吸毒成癮認定的費用由委托單位承擔。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做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后,應及時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對此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戒毒醫療機構在進行吸毒成癮認定時,應按照規范和規定,結合病史、檢查結果等進行認定,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出具認定報告。委托戒毒醫療機構進行認定的費用由委托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一條 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二條 戒毒人員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時,應當接受對其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
戒毒條例(2018修訂):第四章 強制隔離戒毒 第三十四條 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在解除強制隔離戒毒3日前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出具解除強制隔離戒毒證明書送達戒毒人員本人,并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將其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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