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申請醫療事故的鑒定可以由當事人共同書面委托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也可以通過衛生行政部門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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