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主張解除的;《民法典》第563條為法定解除條件: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幾點我看都不適用。
《民法典》第562條為協議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雙方都已經履行完畢,
基于雙方意愿,想恢復原狀,只能是另外的一個合同,與前一個買賣合同并沒有關系。
一、合同期限屆滿后雙方繼續履行可以嗎
合同期限屆滿之后,一方當事人繼續按照原合同履行是否有效,這要看另一方當事人是否接受,如果接受,當然有效;如果拒絕,肯定無效。因此,合同期限屆滿時違約方當事人想繼續履行合同的,需要取得對方當事人同意或同意繼續履行的表示,這時的繼續履行才有效。
相關法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什么是合同履行期限屆滿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訂立合同過程中約定的,是用來界定合同當事人是否按時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標準,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時間界限,該界限經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生效,受法律保護,違反該約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計算。在買賣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實際上就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方支付貨款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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