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施工合同逾期竣工違約金過低是可以要求增加的;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庇捎谠诮ㄔO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當事人違約行為的具體情況很復雜,因此,判斷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不可能有一個統一而具體的客觀標準。在審判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進行綜合審查判定:
(1)違約金數額與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之間的比例;
(2)違約金數額與合同總價款、當事人未履行價款之間的比例;
(3)當事人違約的原因及過錯大??;
(4)違約金數額與違約方所獲得的合同利潤之間的比例;
(5)違約的時間長短。
一、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有哪些?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如果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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