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醫療事故糾紛中,患者須證明自己在該醫療機構就診的事實,要對自己受損害行為提供證據,在什么時間受到什么傷害提供證據,即作為原告的患者的損害與該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具有事實因果關系,這些事實可以通過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時的掛號、交費單據等證據證明。否則,如果患者在此醫療機構就診而起訴其他醫療機構顯然是不能成立的主張。其次,患者要對受損害的結果提供證據,受到了多大的傷害,造成了多么嚴重的后果,損害數額是怎樣計算出來的,這些都是要由原告即患者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再次,在醫療訴訟中,如果醫療機構提出了充分的證據證明了自己的清白后,而此時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駁的證據,否則,患者就可能面臨敗訴的危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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