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機構不能提供病歷可否視為存在過錯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二、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屬民法的調整范疇。根據“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從理論上講,醫療合同糾紛也可進行仲裁解決,但仲裁解決醫療糾紛還不受重視。國家對醫療民事糾紛的干預表現為民事訴訟,需要當事人起訴才能發生。也可以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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