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有用工單位的應通過用人單位參保,由用人單位辦理參保手續;2.已取得成都市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人員以個體工商戶形式到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參保。3.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個體人員身份參保,需提供我市就業部門或街道(鄉鎮)、社區出具的《靈活就業證明》,到我市區(市)縣社保經辦機構就近就辦理參保繳費手續。4.或向長期居住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申請,通過后可辦理個體參保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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