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配偶去世夫妻關系是否還存在
民法典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所以配偶去世后,夫妻關系就不存在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一條【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對婚姻關系的影響】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
1、重婚的;
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而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我國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目前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可以理解為以下疾?。?p>(1)指定傳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2)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導致婚姻無效的當事人所患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應當是當事人結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結婚后患上的。
4、不到法定婚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未到法定婚齡結婚,婚姻關系無效。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婚姻關系是基于男女雙方人身關系,并且辦理結婚登記而成立的一種法律關系。夫妻一方死亡后,雙方人身關系就會終止,所以婚姻關系就會消除。 該內容由 徐一夫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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