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依法設立,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雙方權益,但不得提供增信服務、歸集資金,以及進行非法集資和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行為。
法律分析
做貸款中介,一般是合法的。但是,中介機構要依法設立,專門從事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愿、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拓展延伸
貸款中介如何遵守監管規定,確保合規運營
貸款中介作為金融服務的重要環節,必須遵守監管規定,確保合規運營。首先,貸款中介應當注冊并獲得相關資質,確保符合監管機構的要求。其次,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包括制定詳細的操作流程和風險防控措施,確保貸款業務的合規性。此外,加強內外部培訓,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和合規素養,確保業務操作符合法律法規。另外,與監管機構保持密切溝通,及時了解相關政策和法規的變化,積極配合監管工作,確保合規運營。通過以上措施,貸款中介能夠有效遵守監管規定,保障合規經營,為客戶提供安全可靠的貸款服務。
結語
貸款中介作為金融服務的重要環節,必須遵守監管規定,確保合規運營。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加強員工培訓,與監管機構保持密切溝通,能有效遵守監管規定,為客戶提供安全可靠的貸款服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并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并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亦未與擔保權人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擔保權人起訴買受人,請求處分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參加訴訟;擔保權人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如果出賣人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提供保證的,應當列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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