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不在國家工作人員范圍之列,首先主體資格不具備,所以老師收禮一般是構成不了刑法上的受賄罪的,情節比較嚴重的,一般會受到行政上的處分。國家機關派往學校作為老師或領導工作慎拆襪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是老師與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共犯就會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御型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寬激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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