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事故具體賠償數額應當與具體案件的醫療事故等級相適應的原則
關于醫療事故等級的規定,明確為以醫療過失行為對患者人身造成的直接損害程度,合理劃分醫療事故的等級。因此,醫療事故的等級體現了患者人身遭受到損害的實際程度,是對受害者人身致傷、致殘及其輕重程度的客觀評價。醫療事故具體賠償數額與醫療事故等級相適應,體現了我國民法在民事賠償上的實際賠償的原則。
2、醫療事故賠償數額應當與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中的責任程度相適應的原則
此原則是講在醫療方所承擔的賠償數額,應當與其過錯行為對損害后果的作用相一致。體現了醫療事故賠償適用的過錯原則。這就是講確定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首先必須確定醫療行為本身是否有過錯,有過錯才可能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有過錯也不意味著承擔全部責任,還要看過錯行為對損害方損害結果所占的責任大小,有多大的責任就承擔多大的賠償責任,這樣規定既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則也符合醫學科學的原則,有利于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3、應當客觀考慮患者原有疾病狀況與損害后果的關系的原則
客觀考慮患者原有疾病狀況及其與損害后果關系的原則是指在確定醫療事故賠償時,應當實是求是、客觀地分析患者原有疾病狀況對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的影響因素以及其與損害結果之間關系,免除醫療主體不應承擔的賠償部分:考慮患者原有疾病因素,應予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患者原有疾病在發生發展過程中的必然趨勢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的關系;
(2)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發展對現存損害后果的直接作用程度與過失行為之間關系;
(3)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的基礎條件在靜止狀態與其現有損害的關系;
(4)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的危險性及其與醫療主體實施醫療行為的必然聯系和客觀需求,患者因醫療行為的獲益結果與損害結果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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