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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確定電信詐騙的罪責?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13 14: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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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確定電信詐騙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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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

    電信網絡詐騙的刑罰與時間無關,只要涉案金額達到一定數額,就構成刑事犯罪。根據《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累計計算詐騙數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定罪處罰。對于造成嚴重后果、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犯罪團伙、在境外實施詐騙等情形,將從重處罰。

    法律分析

    電信詐騙多久能夠判刑

    電信網絡詐騙多久與判刑是沒有關系的,只要電信網絡詐騙涉案金額達到數額較大的,就會構成刑事犯罪。

    《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結語

    電信網絡詐騙的刑期并非固定,而是根據涉案金額來判斷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如果詐騙金額達到一定標準,就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同時,如果在兩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且未經處理,涉案金額累計計算也會構成犯罪。對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達到相應數額標準的情況,根據具體情形的嚴重程度,也會酌情從重處罰。這些情形包括造成嚴重后果、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指揮犯罪團伙、在境外實施犯罪等。因此,電信網絡詐騙的刑期是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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