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夫妻雙方的結婚證均已毀壞,兩人可持戶口本、身份證到當初登記結婚的民政所查詢婚姻檔案,如果檔案顯示雙方確實是夫妻關系,基層民政所將會出示證明材料,當事人持證明材料再到縣區民政局辦理補領結婚證手續。如果該基層民政所是上級民政部門設定的結婚登記點,那么當事人就可直接在該民政所進行補辦。補辦結婚證時,需要攜帶的證件,1、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2、結婚證丟失證明;3、查檔證明(原登記機關或檔案局出具,屬結婚證撕毀,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檔證明);4、雙方近期三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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