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等的案件,因為他的復雜性和危害性,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所以不能適用于簡易程序處罰,吸毒可以適用當場處罰,屬于治安管理處罰。全國人民常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兩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二條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第八條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并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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