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共同犯罪中共同致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但是被告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承擔多大的賠償責任、賠償金額是多少的等,都是需要等到刑事部分審判結果出來后,才能夠確定的。因為盡管“先刑后民”的訴訟原則,在法律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踐中,已經為多數法官接受了。
同時,按照《侵權責任法》、《民法》等法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在共同犯罪案件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受害人是可以要求所有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只要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判決相關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受害人就可以要求相關被告賠償損失或者選擇其中一個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該被告賠償后,在向其他被告追償。倘若被告或被告家屬不配合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通過法院盡可能受償。
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在要求賠償時,必須要提供遭受損失的金額大小的證據,否則法院會判決不賠或只是適當賠償部分費用的。
盡管刑事案件,會由檢察院負責起訴追責,但是受害人民事損失,檢察院是不會主動幫忙追償的。受害人最好找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提供幫助,及早向檢察院、法院提供附刑事帶民事訴訟,收集相關證據資料,盡可能獲得最大賠償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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