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購房者在繳納了購房定金之后,如果出現了以下情形之一,那么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的:
第一: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那么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如果開發商不愿意退還的,那么購房者可以通過相住建委投訴的方式來維權;
第二:合同約定可以退定金,在認購書或者是購房合同書中,如果已經約定了退定金的條件,那么只要情況符合退定金的條件,都可以依據認購書或者購房合同讓開發商退定金。
第三:出現了不可抗力的因素,那么一般情況下雙方也是可以協商解除合同,購房者此時也是可以要求退還定金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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