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規定,公租房同住人需滿足常住戶口、實際居住一年以上、本市無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難的條件。多數意見認為,公租房同住人認定應限定在福利分房和購買產權房等情況,帶有“福利”性質的認定可能被視為“他處有房”。
法律分析
根據上海市政府(2011)年第71號文的規定,公房同住人即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公租房同住人任何認定需要滿足以下基本條件:時間點: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戶口:戶籍在被征收房屋處實際居?。阂荒暌陨希ㄌ厥馇闆r:根據公有住房調配單、動遷安置、婚姻、出生、服兵役等情況綜合判斷)其他: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他處有房。
多數意見認為,公租房同住人任何認定應限定在福利分房,主要包括
①原承租的公有住房②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
③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
④房款的一半以上是用單位的補貼購買的商品房
⑤公房被動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即便曾經在他處享受過公房動遷補償,未將補償款用于購房的)
⑥獲得其他住房福利補償且達到標準的
⑦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
總之,帶有“福利”性質的,公租房同住人任何認定都有可能被認定為“他處有房”
拓展延伸
公租房和公房同住人認定標準及程序解析
公租房和公房同住人的認定標準及程序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根據相關規定,公租房的同住人應符合一定條件,如與承租人有直系親屬關系或經承租人書面同意等。而公房的同住人認定也需考慮戶籍、居住年限等因素。認定程序一般包括申請、審核和公示等環節。在認定過程中,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查。認定結果將對同住人的居住權益產生影響。因此,對于公租房及公房同住人的認定,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和程序進行,以確保公正和合法。
結語
根據上海市政府(2011)年第71號文規定,公租房和公房同住人的認定標準及程序是一個重要問題。認定應根據相關條件,如直系親屬關系或經書面同意等。認定程序包括申請、審核和公示等環節。認定結果將影響同住人的居住權益。因此,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和程序進行認定,以確保公正和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賃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章 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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