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及適用范圍,包括提供賭博場所但未參賭的行為也構成罪行,涉及臨時性或長期性賭場,以及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擔任代理的行為都屬于開設賭場罪,一般應立案追訴。
法律分析
提供賭博場所但未參賭涉嫌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如下:
(1)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是指開設以行為人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賭博的場所的行為。至于開設的是臨時性賭場還是長期性賭場,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也屬于開設賭場的行為。
開設賭場罪,屬于行為犯,一般實施了該行為,應予立案追訴。
拓展延伸
賭博場所管理者未參賭是否會受到刑事處罰?
賭博場所管理者未參賭是否會受到刑事處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賭博場所管理者未參賭的行為也會受到刑事處罰。賭博活動被視為違法行為,無論是否親自參與賭博,管理者都承擔著提供賭博場所的責任。根據刑法的規定,管理者可能面臨罰款、拘留、有期徒刑等刑罰。具體刑罰的嚴重程度取決于多個因素,包括賭博場所規模、參賭人數、非法收益等。司法機關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量刑,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打擊賭博犯罪。因此,賭博場所管理者應意識到自身法律責任,遵守法律法規,遠離賭博活動,以免觸犯法律并承擔刑事處罰的風險。
結語
賭博場所管理者未參賭也可能受到刑事處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賭博活動被視為違法行為,管理者提供賭博場所即承擔責任。刑罰可能包括罰款、拘留、有期徒刑等,具體取決于賭博規模、參與人數等因素。管理者應意識到自身法律責任,遵守法律法規,遠離賭博活動,以免觸犯法律并承擔刑事處罰的風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打擊賭博犯罪是司法機關的職責所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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