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死刑犯不能辦喪為了限制死刑犯的行動、防止假死的情況。執行死刑后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包括罪犯被執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死刑犯被執行死刑后,由法院直接安排火化,由家屬領取骨灰,一般不會由家屬收殮遺體;死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遭受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嚴重罪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條 執行死刑后,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對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附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抄送有關機關;
(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骨灰;沒有火化條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領取尸體;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并要求有關單位出具處理情況的說明;對罪犯骨灰或者尸體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三)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后,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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