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施工監理的現行法律法規有哪些??涉及施工監理的現行法律法規有哪些?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經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修正?!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分總則、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85條,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 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工程監理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經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1月30日發布起施行。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的國家法規,目的是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由國務院于2003年11月24日發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計8章71條。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4、《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是2013年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的規章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編著,內容涉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現批準《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 GB/T 5031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5、《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8號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經建設部第1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為了加強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這樣解釋大家理解嗎? 該內容由 趙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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