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傷事故受害人在享受工傷保險的同時,也可以和賠償責任方協商達成賠償協議。工傷保險只保障工傷事故的固定賠償項目,而受害人因工傷事故遭受的個人損失和精神折磨等是需要通過協商來解決的。但是,協商的賠償金額不能低于工傷保險的固定賠償標準。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保險待遇的支付應當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給付?!?p>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因工作原因造成勞動者的傷殘、死亡的經濟賠償?!?p>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當事人有約定或者依照業務習慣,按照約定或者業務習慣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其約定或者業務習慣?!?p>以上法律依據表明,工傷保險制度只是工傷事故賠償的一種方式,而受害人有權與賠償責任方協商達成適當的賠償協議,但協商賠償金額不能低于工傷保險的固定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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