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不續簽需進行經濟補償;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如單位維持或提高原勞動條件則不補償,降低則補償;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分析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拓展延伸
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補償金的法律規定和適用范圍
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補償金的法律規定和適用范圍主要涉及勞動法相關條款及司法解釋。根據我國勞動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補償標準和適用范圍根據不同情況而異,如勞動者工齡、合同期限、單位規模等因素。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也對補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進行了規定。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特殊情況下可能不適用補償金,如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面臨經營困難等。因此,具體情況需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進行判斷和處理。
結語
根據以上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進行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同時,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補償金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但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需要注意的是,具體補償標準和適用范圍會受到勞動法相關條款和司法解釋的影響,特殊情況下可能不適用補償金。因此,在處理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的情況時,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判斷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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