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 (包括擁有他人照片)
3、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于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肖像權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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