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雖然規定對于監考老師的失職行為,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但并未規定具體給予哪些行政處分,具體處分措施規定在《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中。
教育部2018年修訂實施的《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教師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七)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八)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十)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第四條 教師在招生、考試、推優、保送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以及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的,應當給予相應處分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考試作弊罪)。
在法律規則的國家考試中,安排做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并處或許單處分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分金(幫助他人考試作弊罪)。
為別人施行前款違法供給做弊器件或許其他協助的,按照前款的規則處分。
如果監考老師有組織作弊或者安排作弊等失職行為的,觸犯上述刑法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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