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承擔工傷待遇責任,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醫療費用等。社保機關可要求其補繳并處罰款。建議用人單位嚴格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以避免巨大開支。
法律分析
沒交工傷保險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其他。
單位沒交工傷保險怎么辦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員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要求參加工傷保險,可以由社保行政機關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且加收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工傷員工應享受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羅浩律師建議:用人單位應該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要求繳納工傷保險費,否則用人單位將承擔勞動者應享受的所有工傷保險待遇,這對用人單位來說,可能是一筆巨大的開支。
拓展延伸
工傷保險缺失對職工權益的影響
工傷保險的缺失對職工權益產生了重大的負面影響。當職工未購買工傷保險時,一旦發生工傷事故,他們將面臨巨大的經濟風險和負擔。沒有工傷保險,職工需要自行承擔醫療費用、康復費用以及可能的殘疾賠償等費用,這對于大多數職工來說是難以承受的。此外,缺乏工傷保險也意味著職工在工傷期間無法獲得合法的工資補償,可能導致他們的經濟困境進一步加劇。因此,購買工傷保險對于保障職工權益、提供經濟保障和保障工作環境安全至關重要。
結語
工傷保險的缺失對職工權益產生了重大的負面影響。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要求繳納工傷保險費,以確保職工在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時能夠享受到相應的保障和待遇。購買工傷保險不僅是對職工權益的保護,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只有通過合規繳納工傷保險費,才能為職工提供經濟保障,確保工作環境的安全,以及減輕用人單位可能面臨的巨大開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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