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離職后,公積金可以提起,提取公積金的手續如下:
住房公積金,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離休、退休的;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4.出境定居的;5.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7.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8.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9.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10.在職期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對于離職人員來講,只要符合“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的條件即有條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如果當事人不是進城務工人員,公積金只能辦理封存或者其他使用,不能提取現金。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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