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公司分割,在實踐操作中,股權如何分割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轉讓依據《公司法》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召開股東會并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同意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作為受讓人的夫妻一方必須具備公司章程中所規定的作為股東的條件。
2、作價補償即把持股夫妻一方應分割給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后,以貨幣方式支付給另一方,全部股權仍歸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為體現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則,則只有委托中介機構對公司的債權、債務、凈資產進行審計,并對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進行評估后方可進行。
3、拍賣分割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雙方均不愿意再繼續持有該股份的,可以將其拍賣再對其進行分割。依《公司法》規定進行,將通知原股東作為競買人參加拍賣會,如無股東參加,或參加的股東不能買定,則各股東對拍賣或成交價不享有優先權。就拍賣的價款夫妻雙方平均進行分割。
一、自然人股權轉讓協議包括哪些內容
自然人股權轉讓協議包括以下內容:
1、鑒于條款,一般用于描述股權轉讓雙方的法律主體資格、股權轉讓背景、意思表示和合同標的;
2、介紹目標公司,目標公司介紹包括當前股東名稱、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公司名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住所等;
3、出讓方情況,轉讓方持有的股份數量、比例、轉讓決議和授權決定、轉讓的股份和權益內容;
4、受讓方情況,受讓方主體合格,受讓股份的決議和授權決定真實合法,無行業限制,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5、雙方的權利義務,轉讓協議必須明確目標公司依法設立、合法存續、股權結構、股份轉讓方持股、轉讓意愿、其他股東意愿、是否放棄有限購買權、轉讓價款支付、工商登記變更、相互交接合作;
6、股東會決議;
7、特別約定的附加條件,股權轉讓合同可以附條件,但附條件必須具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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