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存在過錯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先按照夫妻雙方的意愿協商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的原則判決分割。無過錯方是原告的,在離婚時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是被告的,可以在離婚后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過錯包括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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