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拘役也是一種刑事處罰,算是有前科的。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實所受到的刑罰。拘役,是短期內對犯罪分子人身自由進行剝奪、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雖然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犯的罪是比較輕的,但是也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拘役有以下特點:拘役在當地的派出所進行的;服刑期間,犯罪分子可以每月回家一到兩天;拘役的期限滿了之后,如果再次進行犯罪,是不會構成累犯的。
一、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何地公安機關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當地公安部門執行。
對于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一般采取的是拘留所服刑,具體在哪個拘留所,這個一般是就近原則,離那里近就在那里,當然本地有拘留所,就關押在本地拘留所服刑就行,基本上都是在本地服刑。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
拘役是刑罰中的主刑之一,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
二、管制、拘役刑期從判決之日起開始計算嗎
1、管制、拘役刑期都是從判決之日開始計算的,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有期徒刑,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根據我國《刑法》第38條的規定,判處管制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而違反禁止令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相關的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3、拘役是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對他人采取非法剝奪自由的手段,將其鎖、捆在某一地點,其犯罪行為較輕,但這種行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隨時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對于這類犯罪,可給予拘役的刑事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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