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的主要判斷標準是保險金的數額是否達到較大,未達較大數額可按一般違反保險法的行為處理,達到較大數額則構成保險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的行為包括虛構保險標的、編造虛假原因或夸大損失、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以及故意造成被保險人傷殘或疾病等。單位犯罪的處罰包括罰金和主管人員的刑罰,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鑒定人、證明人和財產評估人也會被視為共犯。
法律分析
關鍵在于騙取保險金的數額是否達到了較大,未達較大數額,可按一般的違反保險法的行為處理,達到較大數額構成保險詐騙罪。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結語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的構成要素包括故意虛構保險標的、編造虛假的原因或夸大損失、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以及故意造成被保險人傷亡等行為。數額較大的保險詐騙行為將受到刑事追究,并可能面臨有期徒刑、罰金或財產沒收等處罰。同時,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行為也將被視為共犯。對于單位犯罪行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承擔刑事責任。保險行業需要加強對保險詐騙的監管和打擊,以保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和消費者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七十四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評估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險業監督管理 第一百五十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保險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險業監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條 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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