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是算刑期,而是可以拆抵刑期。對于刑事案件,在一審判決送達后,當事人有十天的上訴期,在這十天的上訴期屆滿前,一審判決尚未生效,不開始計算刑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五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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