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指在導致患者人身損害后果中的諸因素中,醫療過失行為所占比重(醫療過失參與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司法實踐中,醫療過失行為參與度是確定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要依據。一般而言,鑒定結論為醫方負完全責任,法院會判決醫方承擔100%的賠償責任;鑒定為主要責任,會判決醫方承擔70%以上的賠償;鑒定為次要責任,會判決醫方承擔30%以上的賠償責任;鑒定為輕微責任,會判決醫方承擔30%以下的賠償責任。
一、醫療過錯的責任判定怎么進行
(一)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
從事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機構需要是具有資質并登記備案的司法鑒定機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業務范圍;
(2)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3)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4)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鑒定人。
鑒定人員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2)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5年以上;
(3)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工作10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4)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二)鑒定內容
一般而言,在醫療過錯司法鑒定中,可以對這樣一些內容進行鑒定:
(1)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有無過錯;
(2)醫療機構是否盡到告知義務;
(3)醫療機構是否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4)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5)醫療過錯行為在損害結果中的責任程度;
(6)人體損傷殘疾程度;
(7)其他專門性問題。
(三)鑒定材料
一般而言,為了進行鑒定,當事人應提交由其保管的所有涉案病歷資料,包括保管在患者處的門診病歷、保管在醫療機構處的客觀性病歷資料與主觀性病歷資料等,具體可以參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的材料內容。
如果當事人對病歷資料及其他進行醫療損害鑒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在進行鑒定之前,先組織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一方當事人對對方保存或控制的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應當明確提出異議內容,并說明理由。當事人提出合理質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歷的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解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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